我們都曾經有意識地宣告:「我想要快樂。」但是,除非身體收到不同的指令,否則它還是會照常上演內疚、悲傷或焦慮等程式。意識與理智可能會說,它想要快樂,但身體多年來已經被設定成去感受不快樂。我們站在講臺上,高聲宣布改變是對我們最好的,但在本能層次上,我們似乎無法培養出真正快樂的感覺。原因在于身心無法彼此合作。意識心要的是一種,而身體要的是另一種。假使多年來你一直都沉浸在負面的感受中,這些感受已經創造了自動的存在狀態。我們可以說,你是下意識的不開心,對吧?你的身體已經被調整成負面的,它知道怎樣做會不開心(甚至不用任何想法就能變得消極負面),而你的意識心對于要如何做才能開心,顯然還不夠嫻熟。你會說:「這就是我啊,我就是這樣。」你的意識心要怎樣做,才能控制身體藏在潛意識的這種態度呢?有些人認為「正面思考」就是答案。但我可以明確地說:「只靠正面思考,永遠不可能奏效。」許多所謂的正面思想家幾乎都有揮之不去的負面感受,而如今,他們也在努力地想要用正 面思考來蓋過內在的感受。但是,如前所述,只要身與心還處在對立狀態,改變就永遠不會發生。成為身體記憶的感受,只能讓過去重現根據定義,情緒是過去生活經歷的最終產物。當你正在體驗時,頭腦會通過五種不同的感官/(視覺、嗅覺、聽覺、味覺和觸覺/)來接收外 在環境的重要信息。這些累積的感官數據會送到腦部后再經處理,接著神經元會編排成特定的網 絡模式來反映外在事件。當這些神經細胞串聯到位的當下,大腦隨即釋出化學物質。這些化學物 質就被稱為「情緒」或「感覺」。一旦這些情緒化學物質開始涌進身體,你會察覺到內在指令改變了 /(你的想法和感覺跟前1刻不一樣/)。而當你發現到內在狀態起了變化,自然會注意到外在環境中引起這種變化的人事 物。如果你能找出引發變化的外在因子,與該事件相關的一切都被歸總為記憶,你會把這些環境 訊息編寫到頭腦和身體中。如此一來,你就能把經驗記得更牢,因為你還記的當這些經驗發生時是什么感覺;而感覺和情緒都是過去經驗的化學記錄。舉例來說,你的老板正在做你的績效考核,你馬上注意到他看起來臉紅脖子粗,甚至有些惱 火。當他開始大聲說話,你聞到了他嘴裡散發的大蒜味。他指責你在其他員工面前破壞他的名 聲,還說他已經決定不讓你升遷。在這I刻,你的心抨評跳,神經緊張、膝蓋疲軟、反胃想吐。 你感覺到了恐懼、背叛和憤怒。所有累積的感官信息——嗅覺、視覺、感覺和聽覺所接收到的I 切,改變了你的內在狀態。你把外在經歷跟你內在感受的轉變連結在一起,并銘刻在你的情緒紀 錄上。你回到家,在心中反覆回顧這個經驗。每次的回顧都提醒了你,你老板臉上帶著指責和威 脅的表情,以及他怎樣對你大吼大叫、他說了什麼,甚至他聞起來的味道。然后你再次感受到恐 懼和憤怒;在你的頭腦和身體又再次產生了相同的化學反應,彷彿績效考核仍在進行。你的身體 認為它正在一次又一次地經歷著同樣的事件,于是你讓身體逐漸習慣活在過去之中。我再進一步解釋。請將你的身體想成是潛意識心,或者服從意識命令的客觀仆從。它是如此客觀,以至于不知道從外在世界經驗所產生的情緒,跟那些你在內心世界只靠思想所制造的情緒有什么不一樣。對身體來說,這兩者都是一樣的。如果你這些負面思考和感受一直持續好幾年,又會如何?倘若你老想著那次被老板責罵的經驗,或一直重溫那些熟悉的感覺,長此以往,你就是在用化學感受去喚起身體與過去的關聯。這種化學通性會讓身體以為它仍然在經驗著過去的事件,因此身體會不斷重溫相同的情感體驗。當你記憶中的想法和感受一起迫使你的身體「存在于」過去,我們可以說你的身體就會成為過去記憶的紀錄。假設多年下來,這些記憶中的負面感受一直驅策著你的想法,那么你的生意在一天二十四小時,一周七天、一年五十二周裡,無時無刻都活在過去。即便時間流逝,你的身體還一直停泊在過去。你知道嗎? 一旦你反復創造同樣的情緒,直到你完全被感受捆綁而無法思考,你的感受就會成為你的思考方式。此外,由于你的感受來自于過去的經驗,你等于就是用過去式在思考。而根據量子「境由心造」的定律,你就會創造出更多的過去。但其實大多數人都活在過去里,并抗拒活在不可測的未來。為什么?因為身體已經習慣去記憶我們過去經驗的化學紀錄,漸漸的,它變得越來越依賴這些情緒,實際上應該說,我們是沉迷于那些熟悉的感覺。所以,當我們想要放眼未來,夢想一個遠大的前景時,身體只會對情感買帳,而抗拒你突然的改變。要做到徹底改變,對每個人都是大工程。因此,許多人即便很努力要創造新命運,卻發現自己無法克服過去記憶中的那個自己。就算我們渴望未知的冒險,但似乎仍然無法避免再次跟過去相遇。感受和情緖沒有所謂的好壞,它們只是經驗的最終產物。不過,如果我們總是重溫相同的感受和情緒,就無法接受任何新的經驗。你是否認識一些人,他們似乎總在談論「過去的好時光」?他們真正的意思是:「生活中沒有什么新事物,足以刺激我的感覺;因此,我不得不拿一些輝煌的過去時光來肯定自己」如果我們相信想法與命運有關,那么對身為創造者的我們,可以這樣說:大多數的人都只是在原地打轉。好了,今天小編就分享到這里,欲知后事,請關注我的頭條號,每天為您分享一篇,您的關注和點贊是我前進的動力。本文為頭條號作者發布,不代表今日頭條立場。

過失相抵原則,又叫混合過錯,與有過失,即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如果守約方對于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有權要求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金額。《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是關于過失相抵原則的法律規定。這個規定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是一脈相承的,旨在限定違約方的賠償范圍,保護違約方的權利。這個規定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違約金的調整規則、可預見性原則等都體現了民法的公平正義原則和民法中損害賠償的填平原則。雖然違約責任的成立是無過錯原則【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是對于違約金的調整則會把過錯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這主要體現在《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此外,可預見性原則也是對違約方違約責任的限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附肖某與彭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案情簡介:臥牛山銅山縣傳染病院宿舍3-105、3-205室自1999年7月登記房屋所有權人為吳某某,吳某某系彭某某前夫之父。2005年2月21日,彭某某與其前夫離婚并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約定銅山縣傳染病醫院宿舍南二樓樓上房屋一間歸彭某某所有。2005年12月11日,在肖某看過彭某某與前夫的離婚協議書,并知曉涉案房屋的登記所有權人為吳某某的情況下,肖某與彭某某達成買賣位于銅山縣傳染病院宿舍南1棟2樓201室房產(即登記在吳某某名下的3-205室)的合意。同日,肖某將購房款2萬元交付彭某某,彭某某向肖某出具收到條,內容為:今收到肖某交來的買房款貳萬元(銅山縣傳染病院宿舍南1棟2樓201室),余款伍仟零捌拾元待手續辦完時一并結清(賣房人彭某某純落貳萬伍仟零捌拾元,其它費用由買方肖某負責,如需辦理手續,由彭某某負責協助)。隨后,彭某某將涉案房屋交由肖某實際占有并居住使用,但之后肖某多次找到彭某某及涉案房屋登記所有人辦理過戶始終未能辦理。2013年12月24日,吳某某、李秀英與吳迪、郭小夭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并由吳某某將臥牛山銅山縣傳染病院宿舍3-105、3-205室過戶給吳迪。肖某得知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其與彭某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由彭某某返還購房款2萬元并賠償損失15960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標準自2005年12月計算至2014年12月,每月120元,共9年)。裁判原文節選:一審【案號: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4969號】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肖某與被告彭某某在達成購房合意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購房款并實際占有使用涉案房屋,雖房屋的登記所有權人當時并不是原告,但根據法律規定并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但能否發生涉案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物權變動,則取決于被告嗣后能否取得所有權。至原告提起訴訟時,被告仍未能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致使原告不能辦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轉移手續,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雖被告庭審中辯稱已提前告知原告關于登記所有權人、不好過戶的情形,且也協助過原告,但其行為并不能免除其應履行的協助原告辦理過戶的義務。被告理應返還原告已付購房款2萬元并賠償損失。但對于原告損失的造成,原告亦具有一定的過錯。在原告明知涉案房屋的登記所有權人不是被告的情況下仍自愿購買,并實際占有使用,在應預見到房屋可能存在不能過戶、且多次找到被告仍未能過戶的情況下而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對于擴大的損失原告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故對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15960元,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肖某與被告彭某某于2005年12月11日就銅山縣傳染病院宿舍南1棟2樓205(201)室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二、被告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肖某購房款20000元;三、駁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案號: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徐民終字第1710號】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失15960元的訴請是否予以支持。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上訴人明知涉案房屋登記在吳某某名下仍自愿購買,在其多次找到被上訴人未能將涉案房屋過戶的情況下,長期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而不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存在一定的過錯,一審法院對其主張的利息損失未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關于被上訴人認為不應由其返還購房款的主張,因其在一審答辯中明確同意返還且其亦未提出上訴,故本院不予理涉。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199元,由上訴人肖某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WED989VI458EMLOEF44EF8EF


國際書展TIME時代雜誌南投哪裡訂2020年2020國際書展苗栗哪裡訂國際書展家庭育兒雜誌訂購優惠2020年VOGUE桃園哪裡訂
家庭育兒雜誌苗栗哪裡訂 國際書展Fortune台北哪裡訂 富比士雜誌訂閱:Time選百大影響力 Rain46萬票稱冠 國際書展休閒時尚雜誌高雄哪裡訂 2020年遠見雜誌新客戶訂購價 讀者文摘英文版學英文的正確方法? 大陸英語演講賽 輔大吳柏德奪冠? 國際書展台時亞洲南投哪裡訂 國際書展TIME美國時代雜誌彰化哪裡訂 天下雜誌,師生訂閱,送隨身碟數位版?陳建仁透露SARS秘辛? 社會人文雜誌新竹哪裡訂 遠見雜誌高雄哪裡訂 遠見雜誌訂閱送譯典通: 排行榜 東京人口世界最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bp26gs67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